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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类 烟草、烟具

烟草和烟草代用品;香烟和雪茄;电子香烟和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;烟具;火柴。

【注释】

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,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。 本类尤其包括: ——非医用烟草代用品; ——用于电子香烟、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(香精油除外); ——烟用草本植物; ——鼻烟; ——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,例如:吸烟用打火机,烟灰缸,烟草罐,鼻烟壶, 雪茄保润盒。 本类尤其不包括: ——医用无烟草香烟(第五类)。 ——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(第九类); ——汽车用烟灰缸(第十二类)。

群组信息

商标分类第34类,第3407小类商标分类查询-凯发网站

(一)

电子烟340039,电子烟用烟液340040,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340041

(九十八)

用作传统香烟替代品的电子香烟,电子雪茄,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,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替代液,电子烟用尼古丁液,用作传统香烟替代品的电子烟,电子香烟烟液,电子香烟,销售时已填充丙三醇的吸烟用口腔雾化器,销售时已填充丙三醇的吸烟用一次性口腔雾化器,电子烟烟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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